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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播电视设备工业协会章程
(二○○五年六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广播电视设备工业协会。英文译名:China Radio And TV Equipment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缩写为CRTA。
第二条 性质 本协会是由国内从事研制、生产广播电视设备、设计安装系统工程及其相关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和网络经营企业),自愿结合组成,经依法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团结并依靠行业的集体力量,推动广播电视设备工业的发展,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全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通过各项服务和组织、引导、协调、自律,促进待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 本协会会址(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和行业统计工作;组织研究与本行业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搜集分析国内国外(境外)的经济技术和市场动态,为会员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经营决策提供服务,为政府实施宏观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参与相应的工作;反映行业和企业在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和要求。
三、为会员单位和用户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开展经济、技术交流活动,举办或协办本行业及其相关产品国内、国际展览(销)会,联合举办出国展览和外商来华展览会;在产品出口和引进技术方面要及时通报情况,统一立场,维护国家利益。
四、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并推动横向联合和相关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全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不断提高。
五、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或修订本行业产品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行业推荐性标准,并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针对影响和阻碍行业发展与改革的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组织新产品、新材料以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先进技术成果的有偿转让,推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七、组织或参与产品质量的行检、行评工作,推荐国优、部优产品及相关工程或提出咨询建议。
八、为会员单位培训人才,推荐出国学习人员,组织人才交流。
九、编辑出版协会会刊、产品目录、专业性刊物和信息资料、统计资料、论文集等。
十、依据有关法、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协调在竞争中发生问题,维护会员单位和全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十一、参与政府部门在审批与本行业有关的新建或改造项目的初审工作,为避免重复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十二、发展与国外(境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民间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三、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有关任务;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采取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三、在本行业产品领域或本行业某一专业范围有一定实力;
四、依法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五、会员单位的总经理(厂长、所长)为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委托授权一名现任副职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加入本协会的程序
一、企、事业单位以文字或口头提出加入本协会的意向,简要说明本单位规模、主要产品和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协会总部寄给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申请单位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单位盖章一式两份寄回协会总部;
四、经理事会或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秘书长签署,协会盖章,将批准入会通知书、申请表和会员证书寄给入会单位即为本协会会员。未经批准的应予说明。
第十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要求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履行一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章程、决议、行规行约和有关制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六、保持与协会总部的联系与沟通,对本单位的重大变更,如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以及有关联络人员等应及时通知协会总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总部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无故1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协会活动经劝告无效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凡有第十二条、第条十三条所列情况均需通报全行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协会理事;
三、决定理事的罢免或解任;
理事遇有下列情况应予解任:
1、理事本人失去会员代表资格的;
2、理事所代表的会员单位失去会员资格的;
3、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接受的;
4、会员大会认为应当罢免的。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秘书长应聘后即为协会理事),决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罢免或解职;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并在下一次理事会上报告;
六、审议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应聘后即为协会理事)和协会机构的设置;
七、确定协会工作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要点,领导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在理事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授权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八、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九、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决定会费缴纳标准;
十、制定管理制度,提出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的措施;
十一、决定表彰奖励在开展本协会活动中的先进会员单位和个人;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于协会工作,办事公道,能团结理事和广大会员为本行业的发展尽职尽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会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与奖惩;
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签署协会日常往来文件,处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与其任务相适应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
一、分会是协会的机构,由协会会员中研制生产同类专业设备及其相关产品的企、事业单位联合组成,受协会理事会和分会会员大会双重领导。分会不接纳协会会员以外的单位加入分会组织;
二、分会必须认真执行协会的宗旨、任务和决议,根据总部的工作计划,结合分会的专业特点开展工作,为振兴和发展本专业设备及其相关产品作不懈努力;
三、召开分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在理事会成员中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分会理事在任职期间如遇工作变动则自行解任,由其所在单位补任一名理事接替工作,并报理事会备案。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应由本专业实力较强并热心于协会工作的理事单位领导人担任。
四、分会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分会理事会召集;分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分会理事长召集;两会重合年可同时召开。两会的主要任务:
1、讨论决定分会的年度工作方针和任务。报告并审议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2、分析研讨本专业范围国内外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
3、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组织促进横向联合,发挥整体优势;
4、在协会总部的指导下做好换届改选的有关工作。
五、分会会址设在分会理事长单位。分会设办公室,作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分会办公室由理事会单位配备与分会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负责分会日常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组织实施分会的工作计划,开展有关活动。分会办公室的基本办公条件由理事长单位支持解决。
六、分会办公室负责人,须与协会总部和分会会员单位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沟通,参加总部的有关活动,完成总部委托的相关任务。
七、分会的活动经费,一部分由协会总部按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和规定的比例划拨给分会;另一部分,在分会开展的有偿服务中解决。经费的收支必须账目清楚,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上级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式向有关方面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规定,用于发展与原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五年六月六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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